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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
a)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厦门市粮油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凡进出厦门市的粮油批发交易活动一律进入厦门粮油批发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b)厦门市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四委局"厦粮管字[1998]第181号"《厦门市关于实行粮食集中进场交易和使用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在厦门地区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粮食批发、加工企业,一律进入"厦门(杏林)粮食批发市场"及其各"分市场",统一实行场内交易,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批发交易;违反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厦门市粮油市场管理规定》,由厦门市工商局据情查处。

二、
a)自1998年起三年内,对进场经营者经营有关部门按年核定的全市口粮增量指标内的粮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
b)进入批发市场经营粮油的批发商,享受厦门特区15%所得优惠税。

三、
a)在批发市场实际投资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允许一次性办理一名投资者或其亲属的城镇户口迁入我市常驻户口,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允许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交纳增容费)。
b)在粮油批发市场签订10年以上租用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租金1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办理一名经营者或其亲属的城镇户口办理我市"蓝印户口",免交城市增容费。同时允许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办理"蓝印户口",缴纳城市增容费。
c)在批发市场签订5年以上租用合同,一次性交纳租金5万元以上,允许经营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免缴租用合同期内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入户对象的条件及入户手续按厦府[1993]073号文办理)

四、
a)为交易商提供优质价廉的经营场所和住宿场所,凡在批发市场签订10年以上租用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租金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优惠10%租金;凡在批发市场签订1年以上租用合同的给予1个季度减半优惠租金。
b)租用者免缴半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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