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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根据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的《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现就有关该 轮换 粮买卖事宜签定如下合同: 一、供方应根据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要求向需方提供 年入库的 ___________,数量 吨,单价为仓库交货价每吨 元,金额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实际货款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其它费用均由需方承担。 二、随粮的包装物(麻袋或编织袋)不另计价,每条麻袋以 0.8公斤计量;稻谷每袋按标准定量包70公斤计,小麦每袋按标准定量包90公斤计,编织袋不计定量包,多出的麻袋每条按4元由供方向需方收取。 三、 轮换 粮质量以供方提供的样品和需方在拍卖前到储粮仓库察看大样及厦门市粮油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拍卖成交后供方不承担 轮换 粮品质保证责任,即需方在提货时如发现质量与样品不符等情况,供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交货地点为: ______粮库____仓_____垛。 提货时间上午8:00至22:00(提货时间内不间断出仓,节假日照常提货)。 五、交货数量以地磅数字为准;过磅所需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需方必须向供方支付成交货款总额 5%的定金。 七、货款结算和提货期限: 1、需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拾天内(含节假日)必须将所购货款全额交清,并存入供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由供方开具提货单,提货可以分批次开单(每单不少于200吨,最多不能超过三次),每单必须在七日内提清单内开列的相应的货物(购买数量每批次超过1000吨的可延长三天)。2、需方参加竞买的保证金和定金在货款结清后退还。 八、按规定,需方应一次性向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交纳每吨 5元的交易手续费,款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供需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必须向守约方承担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如果是超过提货期限的,需方还应交给供方每天每百公斤占仓保管费0.3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如遇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 1.货款结算时应由需方签约当事人(或凭授权委托书)办理手续;2.合同不能转让,一旦发现转让,视为违约。 十三、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税务登记证号码: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日期:公元 2008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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