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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2008年地方储备轮换粮拍卖会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须知,参加本次拍卖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并对执行本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竞买资格审查与确认

第二条: 参加竞买者必须是具有从事粮食批发、粮食加工、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具有上述资格的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向 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正 ,保证金必须在拍卖前交清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条: 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在确认竞买者的竞买资格后发放竞买号牌。

第五条: 竞买者凭竞买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凭竞买号牌入场(每个单位限二人)。

第三章  竞买方式

第六条: 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拍卖方式,当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和“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表示应价,后一次举牌者表示愿比前一次举牌者高出一个加价幅度竞买该标的,以此类推,价高者得,拍卖师以击槌表示成交,一经成交,不得反悔。所报价格均为卖方仓库交货价,出库时的运输等出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七条: 竞买人应对欲竞买之标的做详尽了解,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拍卖标的的品质以样品查看或现场查看为准,我公司对外公开的质量检测结果等说明仅供参考,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拍卖标的的品质提出异议。

第八条: 每笔交易数量原则上以仓、廒、垛为单位,拍品目录所述数量为大约数量,实际数量以出仓过磅时为准,并以此数量计价。

第九条: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向委托方支付成交货款总额5%的定金并签订《厦门市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合同》。

第十条: 销售合同及条款内容在拍卖前予以公布。买受人在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对销售合同条款视为认可,不签署者视为违约。

第四章  货款结算与货物移交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日内(含节假日)交清货款,每单必须在7日内提清单内开列的相应的货物,结算时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粮食销售专用发票,逾期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货物移交地点为卖方存货仓库。

第十三条: 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成交者由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转给委托方,具体操作按销售合同条款执行;未成交者的于3日内按原支付方式予以退还,如在竞买过程中应价又反悔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向 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 交纳每吨 5元的交易手续费,款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五条: 拍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备案;拍卖活动的全过程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工商监督投诉电话: 2220540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 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决定取消其竞买或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场内不得抽烟,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不得阻挠拍卖师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对不遵守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拍卖过程中拍卖师不解答任何问题。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的解释权归于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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