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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储备轮换粮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轮换粮的顺利销售,维护轮换粮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参加拍卖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二条 第二条 轮换粮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厦门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代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拍卖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轮换粮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厦门市粮食局调控处。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轮换粮拍卖委托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厦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集美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海沧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同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翔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是轮换粮拍卖委托单位,提供轮换粮拍卖的相关资料和负责结算、移交等工作。

第四章 拍卖品种

第六条 拍卖标的为厦门市地方储备轮换粮(以有资格的粮油质检机构的质量鉴定为依据)。

第七条 拍卖粮食品种为:早籼谷、晚籼谷、小麦;计价单位为:元/公斤。

第五章 竞价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 拍卖地点设在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厦门市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
第九条 拍卖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六章 竞买资格确认和保证金

   第十条 参加竞买者必须是具有从事粮食批发、粮食加工、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 具有上述资格的单位报名参加竞买必须向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整,保证金必须在拍卖前交清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二条 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在确认竞买者的竞买资格后发放竞买号牌。
第十三条 竞买者凭竞买保证金收据领取竞买号牌,凭竞买号牌入场(每个单位限二人)。

第七章 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轮换粮交易采取增价拍卖方式,由厦门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主持开拍。当拍卖师宣布“起拍价”与“加价幅度”后,竞买人举牌表示应价,后一次举牌者表示愿比前一次举牌者高出一个加价幅度竞买该标的,依此类推,价高者一经成交,不得反悔。所报价格均为卖方仓库交货价,出库时的运输、出仓费用等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 供货单位在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拍卖现场陈列随机抽取的样品供竞买者报名时看样,在竞买前组织到存货仓库看大样(存于洞库的轮换粮品质仅以样品为准)。
第十六条 参加竞价拍卖会的代表应对欲竞买之标的做详尽了解,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拍卖标的的品质以样品察看或现场察看为准,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拍卖标的的品质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每笔交易数量原则上以仓、廒、垛为单位,拍品目录所述数量为大约数量,实际数量以出仓过磅时为准,并以此数量计价。
第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场签署《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向委托方支付成交货款总额5%的定金并签订《厦门市地方储备轮换粮销售合同》。
第十九条 销售合同及条款内容在拍卖前予以公布。买受人在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对销售合同条款视为认可,不签署者视为违约。


第八章 货款结算与货物移交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买受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清货款及提清货物,逾期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货物移交地点为卖方存货仓库。
第二十二条 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成交者按销售合同条款执行,未成交者于三天内按原支付方式予以退还。如在竞买过程中应价又反悔者,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应向厦门粮油批发市场服务中心交纳每吨5元的交易手续费,款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维护场内秩序。
第二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自觉服从工作人员指导,场内不得抽烟,不得大声喧哗。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对不遵守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拍卖师不解答任何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储备轮换粮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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